與傳統紙質文件相比,電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問題一直是檔案數字化工作的一個欠缺,檔案的重要價值之一就是憑證價值,檔案的憑證價值源于檔案形成的原始記錄性、真實性。在傳統條件下,紙質文件的內容與其所依附的紙質載體是不可分離的,二者同生同滅,此時文件的原始性體現于載體與信息中,這就是人們所謂的“原件”的概念;然而,在電子環境下,電子文件由于其信息與載體的相分離性,信息的物理結構與邏輯結構之間的差異性、可變性以及相對獨立性的特點,它的存儲介質具有可擦寫性,在編輯過程中可以不留痕跡地被修改,這就決定了我們對電子文件的原始性必須以一種全新的視角去判定:電子文件的原始性是指文件內容、結構和背景信息經過傳輸、遷移等電子化處理后與形成時的原始狀態仍保持一致。
電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大力研究、發展電子文件信息的真實性確認技術只有對電子文件的生成到歸檔的全過程建立起一個統一標準、密切相關、互為保證、相對獨立的運行模式,并有一套組織嚴密的管理規范加以支持,才能組成一個嚴密、系統、完善的電子檔案真實性保障體系。最后,再次基礎上,電子文件的真實性為法律所認可,其法律效力問題才能真正解決。這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過程。